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关于对现行公共费率(散货部分)进行调整的公告
为促进行业诚信经营,坚持“依法依规、公开透明”的原则,根据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交水发〔2022〕26 号),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修订印发〈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〉的通知》(交水规〔2019〕2 号),广东省交通运输厅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《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〈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〉的通知》(粤交港〔2019〕302 号)等文件对费率要求和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(以下简称我司)综合生产经营业务状况及周边码头市场行情等,我司调整散货公共费率并进行公示(详见附件)。
上述公共费率(散货部分)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,特此公告。
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
2022年4月1日